(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卿密与陈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卿密,陈荣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16号原告:孙卿密(又名孙卿蜜),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54号。被告:陈荣成,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池浦路347号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卿密与被告陈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卿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卿密负担。审判员 杨绍宁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前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