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在2010年1月23日以前,自觉履行完毕下列义务:①给付王欢土地补偿费50500元。②承担案件受理费1062元,执行费6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蒋村村民委员会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2235元(伍万贰仟贰佰叁拾伍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