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知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吴连芬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吴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甬慈知初字第1-3号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被告: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卧龙北街**。 法定代表人:庄金燕,执行董事。 被告:吴连芬(系慈溪市周巷联芬日用百货店业主),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吴连芬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连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撤回对被告吴连芬的起诉。 审 判 长 魏金汉 审 判 员 邹建祥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龚卓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