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光银与蔡冬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光银,蔡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周光银。被执行人蔡冬娥。申请执行人周光银与被执行人蔡冬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泰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0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0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20000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存款回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档案查询证明、电话执行记录、当事人申请等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清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