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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抗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李仲泉、饶永文与李仲泉、饶永文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仲泉,饶永文,俞锡林,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2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仲泉。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饶永文。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俞锡林。申诉人李仲泉与被申诉人饶永文、俞锡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嘉桐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仲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5月6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2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卫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