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祥诉被告西安信合焊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祥,西安信合焊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陈永祥,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欣,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信合焊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吕周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祥诉被告西安信合焊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祥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