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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甲、骆乙与骆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甲,骆乙,骆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57号原告骆甲。原告骆乙。被告骆丙。委托代理人骆丁。原告骆甲、骆乙为与被告骆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高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甲、骆乙、被告骆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骆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甲、骆乙诉称,2009年3月16日中午2时许,被告在自留地烧松某枝,因为连日晴燥,气温较高,不慎烧坏原告在内的36户自留山地和原告承包山上的松某、杉树、水某等,过火林某面积约90亩(约6万平方米),烧毁林木蓄积量至少30立方米以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经过国家林某某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被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件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烧毁林木蓄积量为7.9立方米,其中被告烧毁两原告的承包山某地过火面积17542平方米,烧毁林木蓄积量为1.1平方米。事件发生后,原被告经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调解,被告答应最多赔偿两原告损失3000元,因双方距离太大无法调解成功。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在烧毁山林面积××地内补种毛某每亩60颗。二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义乌市林某某关某某访事项的答复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山某过火面积。2、骆丙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烧毁的林某面积。被告骆丙辩称,林某是村委会的,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烧毁的林某是双园村集体统管的,大陈镇政府保险过的,保险公司赔过钱的;原告主张赔偿损失和补种毛某没有事实依据,现在烧毁的林某上毛某开始发芽了,没有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损失。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山某某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二原告的林某是向双元村民委员会承包的。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提出的质证意见是,实际烧毁的山某面积没有这么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的质证意见是烧毁的林某面积如何计算出来的不清楚,当时其不在现场。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山某某包合同书没有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1的证明对象是山某的过火面积,而山某的过火面积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是义乌市林某某委托国家林某某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二原告被烧毁的林某面积所做的鉴定结论,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该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山某某包合同书因二原告没有异议,故对该合同书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1999年1月20日,二原告向义乌市大陈镇双园村民委员会承包了可坑山,用于种植开发,承包期限为22年。2009年3月16日,被告在可坑山山脚的山垅里除草翻地,期间用打火机点燃锄好的茅某,因火苗蔓延到了可坑山上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国家林某某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二原告承包山地的过火面积为17542平方米,烧毁的林木蓄积量为1、1立方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二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承包的山某因被告的过失行为而被烧毁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为15000元,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在烧毁的山某上每亩补种毛某60颗,也缺乏事实依据,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主张,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骆甲、骆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笑笑【附注】(2010)义苏溪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