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绍兴富强皮塑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富强皮塑有限公司,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94-2号原告:绍兴富强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纪新。委托代理人:王贤。被告: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丽芬。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59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