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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绍兴富强皮塑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富强皮塑有限公司,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94-2号原告:绍兴富强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纪新。委托代理人:王贤。被告: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丽芬。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59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桐乡市瑞丽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