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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沈康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沈康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4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红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卜克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管伟明,系工商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时平,系工商银行职员。被告沈康奇(身份证号码330521198706035814),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家住德清县莫干山镇横岭村范家坞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沈康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