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5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琰彬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埝桥镇北黄村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琰彬;大荔县埝桥镇北黄村七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523执425号 韩琰彬、大荔县埝桥镇北黄村七组: 申请执行人韩琰彬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埝桥镇北黄村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3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琰彬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土地补偿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大荔县埝桥镇北黄村七组未设立账户,其账目支出从大荔县埝桥镇北黄村村民委员会支出,本院依法划拨大荔县埝桥镇北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75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韩琰彬受偿102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大荔县埝桥镇北黄村七组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