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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希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淄博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张希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山东淄博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茂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浩,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希永,男,成年,汉族,淄博高新区魏家社区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淄博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希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淄博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淄博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