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赵明、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张文生,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3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华门1号。法定代表人岳志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晗,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张文生,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甲字26号。法定代表人席江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赵明、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卢光武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甲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