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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椒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双方已于2010年2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希望。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曹某答辩认为,原、被告间感情尚好,双方还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