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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伟君与柴辅楠、雷永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君,柴辅楠,雷永枚,范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96号原告陈伟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遂昌县云峰镇范村村黄沙头246号。被告柴辅楠,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遂昌县大柘镇住龙村住前21号。被告雷永枚,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遂昌县妙高镇东梅村派塘6号。被告范裕峰,莲都区银苑小区224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君诉被告柴辅楠、雷永枚、范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君于2010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陈伟君负担。审判员  吴忆玲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香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