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知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与刘晖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刘晖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36号原告: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委托代理人:戴国祥。被告:刘晖荣。委托代理人:叶青、熊兴群。原告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晖荣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晖荣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舟山市万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袁惠康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