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原告郑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金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本是同村人,但一直不认识。原告曾与前夫结婚,并生育一子。2008年9月8日,儿子遭车祸去世。2008年11月间,被告通过媒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当时原告因孩子刚车祸还处在悲痛之中,对这桩婚事没有仔细考虑。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到原告家某亲入赘。××××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由于毫无感情基础,没有一点共同语言。平时,双方很少同居生活。结婚近一年来,双方在大部分时间里分房居住,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原告对被告的工作毫不知情,被告也从不告知原告其在厂里打工干什么活,有多少工资。从结婚到现在,原告没有工作,一直在家务农,被告也从未给原告花一分钱。今年春节后,被告去武义打工,一个多月未回家,也从未打电话过问原告。也正因这样,原被告从结婚到现在一直没有怀孕生育子女。为此,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已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解除双方的痛苦,特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答辩称:本人对婚姻家庭并无过错,只是性格比较内向,且本人以前每月有工资交给原告。如有不足,本人可以改正,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出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本是同村人。原告与前夫于2008年上半年离婚。2008年9月8日,原告与前夫所生儿子遭车祸身亡。2008年11月间,被告通过媒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并入住原告家。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到原告家某亲入赘。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脾气、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缺乏交流。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务农,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少,至今尚未生育子女。本院受理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前,双方已通过武义县联合调解委员会二次调解,但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虽然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交往时间不长,婚后夫妻间也并未建立较好的感情,但被告对夫妻感情冷淡并无实质过错,且被告要求和好的态度也比较诚恳,应给予适当机会。原告离婚理由不够充分,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帐号:19×××3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