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与王锡尧、王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王锡尧,王玉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2901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孙启敏,主任。被告王锡尧,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王玉环,男,1948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诉被告王锡尧、被告王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诉称,被告王锡尧借我社6000元没有偿还。被告王玉环担保。为此,要求两被告立即予以偿还,并负担利息和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所列的被告王锡尧已经死亡,死亡人员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第1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小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