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肇花与朱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肇花,朱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254��原告:魏肇花,市剑池街道芳野村插坑垄自然村6号,身份证号码:33250219841123128x。被告:朱林德,莱茵花园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8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肇花诉被告朱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肇花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肇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