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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肇花与朱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肇花,朱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254��原告:魏肇花,市剑池街道芳野村插坑垄自然村6号,身份证号码:33250219841123128x。被告:朱林德,莱茵花园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8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肇花诉被告朱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肇花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肇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肇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