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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高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夏正平诉黄立秀、吴群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平,黄立秀,吴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夏正平。被告:黄立秀。被告:吴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正平诉被告黄立秀、吴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正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夏正平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孙远海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中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