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夏正平诉黄立秀、吴群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平,黄立秀,吴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夏正平。被告:黄立秀。被告:吴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正平诉被告黄立秀、吴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正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夏正平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孙远海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中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