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余某某、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余某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894号原告胡某。被告余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负责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余某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被告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建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