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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原告周某甲为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不多,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不顾家庭和儿子生活。原告生儿子后患了椎间盘突出,生活诸多不便,被告也不问不顾,并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今年三月,被告听从其母亲唆使不许原告进家门,并强行带走儿子。原告被迫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己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帮助费用8000元/年×5年=40000元。2、婚生儿子周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被告周某乙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时某、生育儿子时某事实,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也事实。原、被告系同村人,又是小学、初中同班同学,从相识到自由恋爱到结婚,是经过充分了解的,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虽然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关系融洽、相处和谐,双方并没有发生过大的矛盾,更没有严重到离婚的程度。被告没有经常在外赌博,而是为了家庭和孩了,一直努力工作。今年三月,可能是因为双方沟通不够,原告为分家时不同意被告父母同住一事与被告产生矛盾。原告听从其母亲的话,丢下正在吃奶的儿子回娘家至今。被告及亲戚去叫,原告也不回家。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台州医院ct检查报告单等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2008年4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丙,儿子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4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生育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次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