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处以与被与宁波市鄞州××气门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处,宁波市鄞州××气门嘴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2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处(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路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气门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新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处以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气门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气门嘴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气门嘴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毛增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