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张某、刘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刘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丙,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贾艳芝,农民。被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被告张某、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本民代理审判员 陈凤丽人民陪审员 李亚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