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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张某、刘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刘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丙,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贾艳芝,农民。被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被告张某、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本民代理审判员  陈凤丽人民陪审员  李亚强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