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市××电电与上××市××电电××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市××电电,上××市××电电××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时代××商城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上××市××电电××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某。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市××电电××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虞市晶电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自2006年起原告向被告持续供应电子产品,包括贴片电感、电阻、各种规格电线等,原告向被告开具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陆续支付货款,现今仍有货物余款26937.95元未给付原告,原告向被告多次要求支付该货物余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物余款26937.9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市××电电××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被告陆某某原告购买各种电子产品,包括贴片电感、电阻、各种规格的电线等,合计货款为人民币155622.60元,原告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已分八次付款(其中付现金746.45元)计128684.65元给原告,尚欠货款人民币26937.9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酿成讼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订货凭证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汇款凭证七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购销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供货无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937.9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市××电电××司应支付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6937.9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林灿审 判 员 韩岳根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宣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