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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晓涛与屠小路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涛。委托代理人:沈中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小路。委托代理人:吴朝静。上诉人王晓涛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涛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涛撤回上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王晓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