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晓涛与屠小路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涛。委托代理人:沈中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小路。委托代理人:吴朝静。上诉人王晓涛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涛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涛撤回上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王晓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