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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金融与王甲、王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金融,王甲,王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879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杜 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鸯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