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金融与王甲、王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金融,王甲,王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879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杜 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鸯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