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302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20-06-05
案件名称
3797徐州巨环铸造件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天力金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巨环铸造件有限公司;滕州市天力金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2民初3797号原告:徐州巨环铸造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170号徐州物资市场24号楼10号(E)。法定代表人:张中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江苏省丰县。被告:滕州市天力金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尚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巨环铸造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天力金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徐州巨环铸造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天力金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巨环铸造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巨环铸造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天力金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徐州巨环铸造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峰审 判 员 许静人民陪审员 李萍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居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