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北段192号。法定代表人张经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友红,男。委托代理人孙旭,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三桥镇车刘村西口1号。被告张宝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0.5元,其余610.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蒲小荣代理审判员 逯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