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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良,韩祥颂,扈建军,边崇峰,姜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高建良。申请执行人韩祥颂。被执行人扈建军。被执行人边崇峰。被执行人姜爱军。高建良、韩祥颂申请执行扈建军、边崇峰、姜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建良、韩祥颂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4157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扈建军、边崇峰、姜爱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良、韩祥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扈建军、边崇峰、姜爱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3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扈建军、边崇峰、姜爱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良、韩祥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