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三行执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绍文、崔世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绍文,崔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三行执申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凤宝,主任。被执行人杨绍文,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崔世凤,女,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杨绍文、崔世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三龙征决[2009]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龙征决[2009]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龙征决[2009]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 武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