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蒋民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魏延根与万干保、樊根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延根,万干保,樊根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蒋民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魏延根,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干部,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万干保,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樊根风,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蒋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南蒋民执字第1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09年8月19日、2010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万干保、樊根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干保、樊根风银行存款1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