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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金凯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与湖州润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凯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湖州润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湖州金凯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下昂天天路。法定代表人:潘荣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新芳,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水珠,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润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路18-20号。法定代表人:周学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凯玛针��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润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金凯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凯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凯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8元,由原告湖州金凯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云尔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