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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广义、王素珍与姚文刚、姚文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义,王素珍,姚文刚,姚文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姚广义,退休工人。原告王素珍,农民。被告姚文刚,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政府干部。被告姚文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姚广义、王素珍与姚文刚、姚文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义、王素珍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广义、王素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广义、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姚广义、王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