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广义、王素珍与姚文刚、姚文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义,王素珍,姚文刚,姚文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姚广义,退休工人。原告王素珍,农民。被告姚文刚,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政府干部。被告姚文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姚广义、王素珍与姚文刚、姚文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义、王素珍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广义、王素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广义、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姚广义、王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