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应弟与雷清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327号申请人张应弟申请执行雷清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长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0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清华已将案款于2010年5月19日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32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