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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应弟与雷清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327号申请人张应弟申请执行雷清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长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0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清华已将案款于2010年5月19日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32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