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维强与朱月文、王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强,朱月文,王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21号原告:徐维强,县熟溪街道江山新村三路2弄9号。被告:朱月文,县白洋街道牛背金村金山路21号。被告:王江海,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下陈村东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强与被告朱月文、王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维强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维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雷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