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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358号孙启新申请执行青州市青益机械有限公司、李有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启新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9158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州市青益机械有限公司、李有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启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青州市青益机械有限公司、李有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3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青州市青益机械有限公司、李有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启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常西刚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