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张家堡村委会土地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张家堡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张家堡村委会。负责人蔡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0)咸渭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张家堡村委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张家堡村委会银行存款870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