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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刑初字第09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双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0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双,农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双犯绑架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双为偿还赌债产生绑架念头后,当日7时许驾车在电厂西路发现倪柯豪(6岁)独自行走,遂以送倪上学为由将倪骗上车,用绳将倪双手绑住,从倪口中得知其亲属电话后即发短信、打电话,以倪的生死相威胁,索要赎金。当晚23时许,公安人员将倪柯豪解救。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双对其绑架勒索行为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双在西安市灞桥区经营煤炭生意期间染上了赌博恶习,且因赌欠债,为还债而产生了绑架勒索的恶念。2009年12月30日上午,高双租驾轿车一辆,暗藏匕首一把到灞桥区电厂西门附近寻找目标,当发现幼童倪柯豪独自行走上学时即以送倪上学为名将倪骗上车,从倪口中获知其亲属电话号码后,即将倪双手捆绑,并不许倪哭。起初因犹豫未决,高双先打电话称其要将迷路的倪柯豪送回,但在下定决心后即向倪的姑夫的电话上发送短信,以不给钱及报警就别想见到倪相要挟,威逼倪的亲属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6万元,此后又打电话催逼,在倪亲属请求后,又将赎金数额降至3.5万元。倪柯豪亲属报警后,公安人员开始排查可疑人、车,当晚23时许,在灞河东岸陇海铁路桥以北约200米处发现了高双,即对高双进行抓捕,高双持刀架于倪脖子上以杀死倪相要挟而拒捕,但公安人员经搏斗最终制服了高双,并营救了倪柯豪,倪柯豪右耳及左手仅有轻微损伤。本案有下列证据:1、倪柯豪的陈述证明,他是灞桥区官厅小学一年级学生,学校早上8点上课。2009年12月30日早上7点10分他从家里出来走东三环东侧人行道去上学,刚走到官厅村过街天桥底下时,一个20多岁的男子开了辆白色轿车过来说要送他去上学,他不让送,但那男子坚持要送,把他拉上车,到学校路口后却不进去,后来车开到一个陌生地方,那男子问了他家人的电话号码后就打电话,说其捡到一个孩子,问谁来领,然后就挂了电话,在车上找了根绳子把他的双手绑住了,不让他哭,说再哭就杀了他。当天下午那男子与他姑夫通电话后让他说话,他姑夫问他好着没,他回答好着,那男子就将手机拿走了。因他的手被绑的时间太长了,他说手疼,那男子就把绳子解开了,天黑后那男子在一个桥上和另一个男子换了车,换成黑色轿车了,在一个超市买了吃的以后车开到一个没人的地方,外面黑得很,以后来了几个男的喊开车门,那男子没开,把车往后倒,倒了几米倒不动了,就将他抱在怀里,用刀架在他脖子上说要死咱俩一起死,后来外面几个男的将车玻璃砸烂,将他救了。2、倪卫军的陈述证明,他是倪柯豪之父。2009年12月30日12时10分许,他妻子接了个电话,对方说其捡了个小孩过一会儿送过来之后就挂了电话。此后对方又给刘新虎(倪柯豪的姑夫)的手机发了两条短信(该信息照片附于卷内),第一条信息说他儿子被绑架了,让他家人给汇6万元钱,第二条信息发来了一个工商银行账号和一个姓名。他就到派出所报案了。3、刘新虎的陈述证明,他是倪柯豪的姑夫。2009年12月30日中午12时许,他母亲打电话告诉他说有个男子打电话说倪柯豪走丢了,要求去领孩子,他就要了那男子的电话号码打过去,一个陕北口音的男子接的电话,说倪柯豪在其手上,是其捡到的,倪的父母接电话与那男子谈,那男子答应将孩子送到电厂西门处。他们当时还以为遇到了好心人。过了一会儿,他的手机上接到两条短信,一条内容是:拿6万元来赎你儿,记住,你要敢报警你这辈子也别想见到你儿了,2点之前我要见到钱。另一条短信的内容为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和孙永庆这个名字,此外还是不让报警否则就别想见到孩子这样的话。他见此短信就意识到倪柯豪被绑架了。此后那男子又给他打电话催问钱借的怎样了,他说没借够,经讨价还价对方将钱降到了3.5万元,要求下午2点前汇到账上。下午2点多又打来电话催,并威胁说下午2点半之前见不到钱就见不到孩子了。3点以后又催,他故意找借口拖延时间。下午4点多,该男子换了个电话号码又催钱,并不断拿倪柯豪的生命安全威胁他,他只是在警察的安排下尽量拖延。下午6点以后,那男子的电话一直关机,直到警察将倪柯豪救出。4、冯荡的证言证明,他与高双是同乡,比较熟悉。2009年12月27日,高双说其玩“百家乐”输了1万元,向他借钱想继续玩,他被缠得没办法就借了2千元,高还让他帮忙给租了辆白色轿车,此后他去了汉中。2009年12月30日下午,租赁公司打电话催他还车,他与高双到下午5点才联系上。他让高双必须还车。因高说其另外租了一辆车,他就给朋友夏佳明打电话,让夏找高双把车换了回来。换完车后,夏说高双在车里面带了个六七岁的小男孩,他听完此话感到不对劲,因高双今年玩游戏输了八九万元,向他借了5千元,还向别的人借了七八千元,非常缺钱。所以他猜想高双是把这个小孩绑架了。5、夏佳明的证言与冯荡的证言一致。6、高双的供述证明,2009年12月30日早上7点左右,因他玩游戏输了很多钱,并欠下赌债,在无法还债的情况下就产生绑架一个小孩向其家长要钱的念头。他就租来一辆轿车,到灞桥电厂西门通往三环的路上寻找目标,发现有1个约6岁的男孩由南向北走,他就以送其上学为名将小孩叫上车,他在东三环路边停车后向小孩问其家人的电话,然后用绳子绑了小孩的双手。此后他因犹豫就先打电话说要将小孩送回去,但打电话后他没有送,而是给小孩家人发了两条短信,让其拿6万元赎小孩,并说你要敢报警,这辈子也别想见到小孩了,2点之前要见到钱。第二条短信发了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和孙永庆的名字,还有就是基本上重复了第一条短信的意思。发短信后他来到东三环务庄立交桥下,又打电话催钱,对方说没有那么多钱,问能否少点,他就说给4万元,2点之前打到账上。2点之后他又打电话催,并说2点半之前必须把钱打到账上,否则就不要钱了,别想见到孩子了。3点左右他又催了一次,下午约6时许手机没电了,他就换了个手机又催了3次。因冯荡催他还车,他就另租了一辆黑色轿车,晚上7时许,冯荡让夏佳明来把白色轿车换回去了。他驾车停到灞河东路河滨路上的一个停车场,再后来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了,抓他时,他倒车因倒在坑里动不了了,就拿出一把刀子架在小孩后脖子上,并对民警说:不要逼我。此后民警从侧面将他的刀夺下了。刀是以前买的,在车上他准备用来吓唬小孩。7、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具体位置、车辆状况、刀具形状、手机短信内容及倪柯豪右耳、左手皮肤损伤的状况。8、公安灞桥分局刑侦大队证明,2009年12月30日12时15分,席王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倪柯豪被人绑架。当晚23时许,该大队干警在灞河东岸陇海铁路桥北约200米处路东排查时,发现路东侧空地停放一辆黑色轿车,驾驶位坐一小伙,副驾驶位睡着一个小男孩,年龄与被绑架者相仿,怀疑就是疑犯车辆,遂命令开门接受盘查。该小伙发动汽车准备逃跑,该大队干警用警械将车玻璃砸碎,那小伙窜至副驾驶位,用一把匕首架在小男孩脖子上说:你们不要动我,不然就将娃杀死。经过一番搏斗,那小伙被制服、抓获。人质也被成功解救。经审查,该小伙就是高双。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双绑架儿童,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绑架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0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锋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