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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邢兆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兆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171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兆勇,男,1985年1月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0年3月10日因本案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第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兆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仲黎,被告人邢兆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19时50分,被告人邢兆勇无证驾驶皖NHXX**两轮摩托车,沿霍邱县庆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淮岗乡小兴村路段时,与行人龚某相撞,致龚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邢兆勇驾车逃逸。经霍邱县交警大队认定,邢兆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0年1月28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各项经济损失127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邢兆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目击证人陈某、甘某证言,霍邱县交警大队对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兆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兆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緩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栗 明审  判  员  熊大成审  判  员  刘功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