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甲与蔡乙、蔡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甲,蔡乙,蔡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丙。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邵某某。上诉人蔡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上诉人蔡甲。审判长 郭晓明审判员 王文兴审判员 朱贤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