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海芬与刘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海芬;刘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83号原告刘海芬,,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51号金外滩11幢5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根,,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长地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芬诉被告刘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芬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海芬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广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