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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方某甲。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严某。原告方某甲与被告严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祖飞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严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某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08年11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45000元。被告严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登记时间、婚后生育女儿等情况均属实,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其理由不成立。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以家庭和孩子的成长为重,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双方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甲要求与被告严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金祖飞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