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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建丹与李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丹,李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559号原告:李建丹,97203223126,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宫前村城里路104号。委托代理人:胡银法,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潜明村141号。被告:李炉法,2010年4月29日因死亡已被注销户口。法定代理人:麻秋叶,身份号码33252619380102812x,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大源镇稠二村北山自然村。委托代理人:李兆基,缙云县舒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丹与被告李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李炉法死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丹负担。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