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虞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乔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乔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绍兴市乔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幼利。被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家电城附海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乔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乔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4元,依法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淑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