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董开源与尹兆财、何开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开源,尹兆财,何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董开源,男,汉族,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尹兆财,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何开刚,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董开源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兆财、何开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尹兆财、何开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5月13日被执行人何开刚交纳案款1322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崂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丰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