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与黄惠君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黄惠君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311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住缙云县五云镇溪滨南路68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黄惠君,1965年12月27日,缙云县壶镇镇美里村新村路10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被告:黄惠君保险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潘锦汉虞徐彬沈保雄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楼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