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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继春与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春,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外初字第16号原告:丁继春,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陈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阮家丁。法定代表人:岑若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继春诉被告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本案存在明显的经济犯罪嫌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丁继春的起诉;二、将本案移送慈溪市公安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