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华某与孔某甲、孔某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某,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委托代理人:何友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戊。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安友。上诉人华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友国,被上诉人孔某甲及孔某甲、孔某丙、孔某乙、孔某丁、孔某戊(又名孔庆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安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折价分割的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 萌审判员 邓习军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