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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泽民初字第84号原告:郑某甲。被告:胡某。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蓓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2月8日在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7年开始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农历5月份被告离开家。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胡某书面答辩称:结婚登记时某与生育女儿时某属实。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2000年因原告不管被告另一女儿胡丽丽而经常某某争吵,2008年7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一家打骂被告,后被告离家到贵州生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原告的起诉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胡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簿各一份,不足以证明夫��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2月8日在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乙。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夫妻间建立起一定的感情,而夫妻间的矛盾也在所难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