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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范存林与庄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存林,庄进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79号原告范存林,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胶南市。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女,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胶南市,系胶南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进良,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范存林与被告庄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存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