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范存林与庄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存林,庄进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79号原告范存林,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胶南市。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女,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胶南市,系胶南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进良,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范存林与被告庄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存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